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书证制度的思考
文/南开区人大代表 王殿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律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律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2023年是律师行业发挥专业优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目标,聚焦法治建设,助力经济发展,深化惠企利民的一年,是主动融入全市发展大局,为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献计出力,以专业化法治服务为天津建设贡献律师智慧和力量的重要历程。作为一名律师行业的人大代表,我积极参与其中,在此就当前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中的有关合规建设书证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形成
书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运用非常广泛的法定证据形式,它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书证的范围和内容也大有不同。举例来说,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书证类型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离婚协议书、保证书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则可能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打卡记录、办公软件聊天记录截图等。
“你的书证,我要用”,这句话乍一看很像无理要求,可在民事诉讼中,却是十分合法的行为,也是必须的行为。由于书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明作用。在传统辩论主义下,当事人确有不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的自由,并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就相关主张、证据不提出的结果自行负责。然而,如果放任此等状况肆意发展,在证据偏差的情形下,将会使双方当事人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承受相同程度的败诉风险,严重违反诉讼法上的平等原则,且因待证事实长期陷于混沌不明而导致诉讼迟滞。
使用书证的前提是取得书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需要使用的书证在很多情况下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控制,这一情况在环境侵权诉讼、消费者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等诉讼中尤为明显。在这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中,当事人所需要的书证往往不掌握在自己手中,也很难依靠自己的能力取得,所谓的证据偏差就是在此情况下形成的。存在证据偏差,说明在诉讼中有一方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以至于可以控制案件中的重要证据。这将导致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很好地取得证据,取证能力较弱,收集途径狭窄。同时,在现代诉讼程序中,当法院无法在诉讼过程中获取足够的证据,法院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将受到影响,此时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也会随之降低,不能很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
民事诉讼法的核心是调查取证。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转,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缓解因证据偏差而导致的尴尬局面,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国设立了严格制度。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标志着该制度的初步建立,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更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作了全面的补充与衔接。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申请向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发出提交书证的命令,控制书证当事人拒绝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一)“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书证提出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即被法院责令提交书证的对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只能是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非诉讼当事人和没有举证责任的人则无权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被申请人的范围则更加宽广,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包括诉讼外的第三人。
(二)“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书证的明确性。即申请人申请提交的书证必须指向特定的证明对象,否则便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二是书证的必要性与相关性。“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通过人民法院利用公权力的行为,对被申请人施加义务,以解决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证据偏差问题。因为有公权力的加入,因此在执行此制度时应秉持审慎的态度。只有当书证对待证事实有积极作用时,此书证才具有必要性与相关性,可以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三是书证的现实存在性。即申请人应向法院出具证据证明书证现实存在且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否则即使法院想要适用这一制度,也会因为缺乏实施对象而无法适用。
(三)“书证提交命令”中书证的范围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们有五种书证范围。
第一,控制书证的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引用该书证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愿意公开,因此,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书证提交命令中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控制书证的被申请人提交该书证。
第二,为书证提出命令中的申请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此处的利益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仅只包括申请人个人利益,也包括申请人与其他人拥有共同利益的情况。综上,只要此书证中包含有申请人的利益,该书证就属于书证提出命令的范围。
第三,书证提出命令中的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此种书证范围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既包括实体法本身的规定权利,也包括根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所产生的权利。
第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在通常的商务活动中,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些财务资料可以准确地反映在经济关系中的交易过程从而推断交易情况,在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
第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此项规定为兜底性条款。
(四)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行为与毁灭有关书证的行为并列,此时导致的后果将对被申请人十分不利,因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此外,还规定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行为可能会有罚款、拘留的法律后果。当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能会影响待证事实真伪的书证时,其行为相当于实施妨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行为,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在此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规则来避免出现由于被申请人妨害行为破坏审判的公正性。
(五)将“书证提出命令”扩展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诉讼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新《民事证据规定》因此将书证的范围扩大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这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并且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电子数据这种新型的证据形式的含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证据明确地分为八种法定种类,书证作为其中一类与其他证据有着明确的区分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作为那些相当于准文书的电子数据被纳入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的范畴,致使这些证据的提出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而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这使得举证难的问题更加困难,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将电子数据纳入了书证提出命令的范围,为解决新时代证据的多样化导致的举证难的新情况开辟了新路径。
书证提出命令的程序价值
在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促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等诉讼原则都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而这些制度的建构必须考量原则、理念、权利等多重关系的平衡和协调。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建构也同样如此。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对于实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价值有着推动作用。
(一)有利于贯彻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就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该项原则所发挥的效用微乎其微。当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出示方面处于劣势时,“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证据信息不平等。通过法院发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形式促使被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再由申请人自行收集相关书证,既不违反辩论主义的法理,又可以达到重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处于真正平等的地位。
(二)有助于消除现实司法活动中举证难的窘迫情形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举证难是一大弊病,困扰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将很大程度上使当事人摆脱此问题,减少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消除以往由于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交书证而导致的举证难问题。
(三)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使判决结果更加接近事实
书证提出命令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收集证据,通过证据的展示充实整个案件的审理,呈现案件的事实。法官通过证据呈现的事实来形成自由心证,从而缩小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差距,使判决更加公正。
书证提出命令的思考建议
在我国民事诉讼加强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背景下,证据收集权作为当事人证明权中最基础的一项权利,必须有来自法律规范和司法实务部门实践的双重保障。由此推出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和2020年新《民事证据规定》,以通过完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
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深入思考,感觉到相较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仍是较为年轻的制度,虽经不断完善,但在书证提出主体范围、书证命令申请、时间期限、裁判文书适用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措施上,不仅应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立法经验,更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本土经验,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在未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将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实现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今后,我要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最高职业追求,以人民律师的情怀,讲政治、爱国家、护法治、强专业、重质量、守正气、建新功,努力投身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生动实践。我将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和桥梁纽带作用,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努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担当新使命、展示新作为、贡献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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