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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本月起施行 相关部门解读四大亮点
稿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24-01-08 09:31:13 分享到:
 
 

违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最高罚5000元

  日前,记者从市规划资源局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主要变化有哪些?有什么新亮点?本报记者专访了市规划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进行深入解读。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有力推动了我市湿地保护事业发展。2021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显示,天津的湿地总面积为2746.67平方公里。从类型上看,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在我市均有分布。市规划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条例》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机制、面积总量控制、分级与名录管理、生态红线管控制度,严格控制重要湿地占用条件,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这对于加强湿地保护,实施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推进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湿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

  据介绍,新版《条例》共7章50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修订重点是对与上位法《湿地保护法》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条例》明确,建立湿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我市将湿地保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依法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条例》规定,我市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面积大于8公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湿地可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根据湿地类型,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各项湿地保护措施。一是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湿地资源评估、湿地修复,以及在湿地范围内开展保护与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估、评审、论证等服务。二是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市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依据监测数据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明确禁止5种破坏湿地行为

  《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烧荒;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和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滨海新区政府应当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逐步恢复自然湿地、滩涂,组织实施互花米草防治方案,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生态环境危害,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强调在遗鸥重要越冬地的滨海湿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湿地修复,确保遗鸥安全越冬,这是首次对单一物种保护作出明确。

  市水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保护修复湿地原生态,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加强建设项目擅自占用重要湿地的处罚

  《条例》规定,我市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根据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条例》明确,加强建设项目擅自占用重要湿地的处罚。擅自占用市级重要湿地的,由市、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现湿地全面保护和永续利用

  湿地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和关键,但湿地保护在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的同时,也必然对经济发展、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制约。《条例》在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相关规定。

  一是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二是实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市规划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注重规范管理、提升质量,组织编制区级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修复工作评估,科学开展滨海湿地互花米草治理,提升湿地保护修复能力建设和科技水平,探索湿地生态价值转换途径,形成市、区两级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以法治力量为湿地织密保护网,为子孙后代留下大美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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