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共7章64条,包括总则、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京津冀区域协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服务方面,明确客运经营相关服务要求,规范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要求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旅客乘车行为作出规范。规范货运经营各项要求,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明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相关制度,强化货运源头单位责任。
在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明确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明确国家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保持装置的正常使用状态。
条例对京津冀道路运输区域协作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道路运输政策协同、区域联合执法以及道路运输科研合作等方面的区域协同相关要求,着力为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在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方面,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严格规范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明确建立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确加强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职,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等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