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通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提出工作要求,李虹副主任带队进行立法调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3年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深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肯拓(天津)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立法调研,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办、市司法局、市教委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3年12月22日,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教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营造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社会氛围,应当进一步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充分调动、发挥中华职教社、工商联、商会等的作用,建议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本市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发挥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等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二、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议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指标依据。”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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