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3年7月26日晚,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提出,为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必要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监督管理措施,建议草案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依法加强监督,推动本决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建议草案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