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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稿源: 发布日期:2024-04-19 17:14:18 分享到:
 
 

  ——2023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通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提出工作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3年9月2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队赴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开展立法调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大黄堡、永定河故道、北大港和七里海等重要湿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市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湿地保护责任单位的意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2023年11月7日,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增加湿地定义等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应当在满足国家确定的本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各区管控目标,建议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本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科学合理确定各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统筹湿地的依法严格保护与科学合理利用,建议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本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二是,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湿地,可以设立市级湿地公园。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湿地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加强精细化管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自然修复和人工修复对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修订草案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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