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我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目前,我市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于2022年10月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并正式启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紧紧围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责任,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管理、保护的制度安排,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决定》对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作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和占用审批,《决定》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决定》规定,除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外,规定范围内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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