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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4-12-03 17:23:00 分享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陈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4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背景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态物种的繁衍、灭绝都会造成生态环境变化,威胁生态安全,甚至危及人类生命健康,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2017年进行了修正。2023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衔接上位法最新规定,有必要对《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以满足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新形势、新需要,为更高水平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规划资源局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其他省市近年来立法工作成果;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基层执法人员、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5章42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借鉴上海、福建等省市经验做法,结合天津实际,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责,并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二是厘清市、区两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市级层面明确市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同时要求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区级层面明确涉农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内六区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第五条)。三是建立市、区两级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同合作,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信息共享,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数字化转型(第三十四条)。

  (二)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一是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资源信息数据库(第十三条)。二是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建立我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管理制度,并确定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及管理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三是明确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以及影响野生动物正常栖息的有关行为(第十六条)。

  (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举措。一是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强化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并对名录的制定程序作出细化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二是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发现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及时报告,并进一步明确收容救护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分类处置要求(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三是突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采取多种措施对栖息于我市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第八条)。四是加强野生动物危害防控,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科学防护措施,有效减少对人身财产、生产活动和生态安全的影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健全野生动物管理措施。一是加强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从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经营、利用、禁食等方面进行全链条监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二是明确公众展示展演野生动物管理要求,并进一步细化公众展示展演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野生动物的具体规范要求(第二十九条)。三是加强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规范管理,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三十二条)。四是强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明确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五)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共治。一是将“社会共治”作为保护工作原则之一,从宣传教育、举报投诉、专家咨询、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二是强化京津冀协同保护,明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重点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资源调查、特定物种保护、突发事件处置以及执法方面加强协同合作(第十一条)。三是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巡查巡护机制,除了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巡查巡护外,还要求绿地、林地、湿地、公园、湖泊、水库等区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本区域野生动物保护的巡护(第三十三条)。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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