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尹继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4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背景情况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稀缺战略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加强无线电管理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促进智能制造、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颁布施行,对我市依法实施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更好适应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并与国家上位法进一步衔接,有必要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其他省市近年来立法工作成果;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5章32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借鉴上海、广东等省市经验做法,结合天津实际,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无线电管理体制及工作要求。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二是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应用,支持智慧港口建设和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第八条)。三是规定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无线电管理协作机制,提升京津冀地区无线电管理水平(第十条)。
(二)加强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及发射设备的管理。一是对标上位法,对无线电频率的配置、许可、使用率等作出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二是对无线电台(站)的许可、使用、检查维护以及临时设置等进行细化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三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等进一步予以规范(第十七条)。
(三)进一步提升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水平。一是对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第十八条)。二是对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建设及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开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等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并对无线电管制、重大社会活动安全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四是规定经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
(四)补充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一是对损坏、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或者妨碍无线电监测设施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二是对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第三十条)。针对上述法律责任条款,起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了论证会,经充分研究论证,《条例(修订草案)》设定行政处罚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能够以制度刚性保障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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