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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稿源: 发布日期:2024-12-03 17:53:00 分享到:
 
 

——2024年12月2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陆为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喻云林主任提出工作要求,马顺清副主任带队开展立法调研,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4年9月26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调研,实地考察无线电管理、无线电技术应用等情况,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发函、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法工委会同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工信局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4年10月29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工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财经委员会提出,有必要深入研究无线电支持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的具体措施,丰富相关条款内容,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无线电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内容,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用频需求的保障,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领域用频需求。”二是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增加规定“加强无线电技术在数字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政务效率提升中的支撑作用”等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监测工作,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建议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对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用于运行控制、指挥调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业务进行重点保护,在相关区域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重点无线电监测。”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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