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固化经验做法 完善综合机制
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矛盾纠纷日渐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特点,人民群众对多元解纷方式具有客观需求,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着更高期盼。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诉源治理,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在全国率先成立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推动形成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取得新成效。为此,条例设专章对综合机制作出规定,从法规制度层面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统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对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条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出矛盾纠纷化解事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渠道、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实行一门受理登记、首接全程跟踪、事项限期办理等工作制度。
条例明确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对接收的矛盾纠纷化解事项,应当及时化解。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推动化解矛盾纠纷,并对办理结果负责。
构建防范体系 注重源头预防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预防为主线,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条例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应当加强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检察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向基层倾斜,协助配合基层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注重协调联动 推动多元化解
为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作出相应规定。
明确化解矛盾纠纷的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细化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司法行政、公安等政府各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等主体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推动形成多元解纷合力。
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分流作用。
完善“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裁调对接”等途径衔接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加大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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