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何朝晖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熊灿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陈长东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跃民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段昊博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方哲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李斌英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任命杨飞跃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耿小宁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方红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邱建民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强兆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任命曹明庆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
任命郭振春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王友军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任命丁津翠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张俊者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马晓瀛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庭长。
免去蒋亚辉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于耀辉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高慧卿、郝德春、钟兴海、李宏捷、黄砚丽、周宝春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国忠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侯金砖、王润生、张吉堂、苏秀文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蔡淑英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珊、褚竞、吴狄红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纪申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李权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何振奎、闫萍、刘春贵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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